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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批《国家珍贵古籍名录》及第三批“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申报工作启动

作者:北京市古籍保护中心 发布时间:2010.02.10

 

   文化部办公厅 办社文函[2010]40号《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第三批〈国家珍贵古籍名录〉及第三批“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”的通知》于2010年2月9日下发,规定2月28日前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达。

 

    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程序为:

 

1、藏书单位或个人填写《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》,拍照书影。将申报书准备电子版和纸本各一份,连同电子版书影一并送交省(市)古籍保护中心。

 

2、各省(市)古籍保护中心汇总所辖地区的申报材料,进行审核。将电子版申报书和拍照的书影刻制成光盘(光盘内容需注意:以地区为单位整理;每一部古籍的申报书和书影合为一个文件夹,文件夹名称包括简要书名、版本年代、分类、藏书单位等,如:周易宋 经 国图)。并将所辖省(市)的所有申报材料填入简表的各项中(简表另附样例)。

 

3、各省(市)古籍保护中心将整理后的本省(市)申报情况及时报送省(市)文化厅批复。

 

4、省(市)古籍保护中心将整理好的纸本申报书、光盘及文化厅签发的文件等发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办公室。